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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 | 2022-04-26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工作,第二章规划与收储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重要物资储备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储备部门实施,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储备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市级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重要物资储备年度计划,选择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储存市级重要储备物资,第十三条市级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对承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五条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物资管理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本市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重要储备物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对市级重要储备物资适时进行轮换,市级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重要物资品种、数量和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导承储企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将有关统计、分析情况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级储备部门适时开展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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