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决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二、补贴办法(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二)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二)六安市范围内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市本级及各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三)各县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配合,通知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四、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