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确定了我省232户承担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附件:贵州省承担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doc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