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第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第六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第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第十一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