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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22-04-2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4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4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创建申请初审、评估初审,第七条创建对象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报表》,第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第十一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创建对象的评估申请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第十八条示范区应当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力度,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工作时,附件:1.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2.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报表3.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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