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扬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州市财政局2022年4月26日扬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及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指导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编制资金绩效目标,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各地绩效自评报告后送市财政局审核,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第二十一条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