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项目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主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包括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基地布置、合作单位及协议签订等,提供的项目用地应当权属清晰、使用期限能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入库项目实行三年动态管理,项目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四条省林业局应当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属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实施质量、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和落实项目整改措施,限制其申请林业科技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咨询,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完成合同目标任务,第五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做好项目日志、资料归档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