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国内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项目负责人须为受聘于山东省内单位的人员,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9.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国内合作单位的预算,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12.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能更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指南内容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山东省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系统等渠道发布,项目负责人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应项目管理系统中登录个人申报账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牵头申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可在主管部门、牵头申报单位、申请人间多次提交和退回,逾期牵头申报单位将不能提交,3.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参与项目申报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及省科技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