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联合审核并公示,确认2024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共1户,享受免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二、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三、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四、上述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