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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李沧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2-01-13
第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负责并指导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信息报送和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拟订全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管评级、日常监管工作,第四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第四十五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进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入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第五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和实施融资租赁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第五十七条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第五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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