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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白县人民政府 | 2024-08-13
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七条[入市方式]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第八条[入市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应为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三条[供应计划]县自然资源局应将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第十七条[地价评估]对于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地价评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价格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所有权人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土地所有权人、竞得人、县人民政府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协议,合同和监管协议有关内容参照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第五章权利登记第二十五条[登记程序]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第二十六条[首次登记]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第六章供后监管第二十九条[监管主体]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入市政策、履行入市合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调整土地使用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有偿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三十六条[合同和监管协议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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