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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政规〔2024〕1号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陆川县人民政府 | 2024-03-29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规定》《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审查制度》《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共7个配套文件,附件:1.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2.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3.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4.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规定6.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审查制度7.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陆川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29日附件1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二条【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程序、规则,入市主体和竞得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六条【登记服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价款,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抵押融资】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六十八条【供后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使用,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四条【配套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审查制度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附件2陆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以陆川县行政区域内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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