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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博白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博白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白县支行关于印发《博白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白县人民政府 | 2024-02-27
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白县支行共同下达,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博白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从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白县支行核定,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白县支行,第三十三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第三十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对县财政、审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白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白县支行,县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白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三)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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