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予追究责任:(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区分:(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二)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领导承担责任,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三)未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