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府相关会议公开,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第四条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应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第六条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区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第七条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人数:(一)列席会议代表资格,利益相关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代表、相关专家、媒体均有资格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数根据会议的议题和方式确定,第八条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第九条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科室(中心)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第十条列席区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