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管理,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将收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信息报市发改部门,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承储企业必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延期轮换的申请,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承储计划,承储企业必须与市发改部门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不同意减储、退储市级储备粮的,第四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