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管理办法浦东新区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浦东新区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核心承载区“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浦东新区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浦东新区财政资金安排,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支持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时尚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业、休闲娱乐(体育、旅游)业、影视业等文化创意产业展,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六条(申报受理)配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市级资金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项目补贴、机构扶持支持的项目由区文创办根据当年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编制申报指南,第七条(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由区文创办、度假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对评审确定的影视产业项目由度假区管委会报浦东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工作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第九条(审核拨付)列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主体按计划实施后,第四章申报主体资格第十条(申报主体资格)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二)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区文创办督促相关自贸区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区文创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自贸区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第六章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责任)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