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规〔2024〕13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4年6月29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可以作为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一)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法人机构,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总部机构,(十)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第十二条总部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金补贴、购置补贴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的规定申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