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5日海南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资金测算分配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七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第八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