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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 2024-08-12
第二条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实体机构,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第六条申报单位作为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第三章申报建设第七条工程技术中心申报单位须为肇庆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其中东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西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50万元,其中东部板块地区申报单位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不少于10人,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申报工程技术中心的审核推荐工作,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第十五条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成效、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第十七条工程技术中心按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发布的评估通知填报资料,鼓励所在地主管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支持,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评价要求管理,并向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评价结果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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