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工作,第六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具体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内技术对口工作,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提出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情况,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秘书处的申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参加ISO和IEC的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第四节提交提案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鼓励各有关方面积极向ISO和IEC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向ISO和IEC相关技术机构提交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向ISO和IEC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应及时报送工作组召集人并抄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第六节参加技术机构会议第三十四条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负责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中国代表团的组织及参会预案准备工作,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于担任ISO和IEC技术机构负责人、承担秘书处和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等重要国际标准化活动给予补助经费,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能组织国内相关机构参与对口ISO和IEC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