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第三章评审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自治县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四章评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项目概(预)算审核流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后,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预(概)算项目投资评审时应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申请报告,1.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交对具体建设项目实施投资评审书面申请,2.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5.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底稿,项目评审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意见(不含补充资料时间):1.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工程:预(概)算为10个工作日内,(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工作底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见,(三)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和调整,(四)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自治县财政局批复的评审结果执行或整改,变更金额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经建设单位领导、项目财务总监审定同意后,按以下投资评审程序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就工程变更部分编制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