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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 2024-01-0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亚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财政经费支持我市有关单位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任务书是项目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财政资助经费进行决算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执行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的书面申请,第六章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绩效验收评价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届满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绩效验收评价材料,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绩效验收评价材料,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和“结题”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化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评审、管理、验收、预算审核下达和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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