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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 2024-08-07
制定了《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附件2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和《开封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用户主要是指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利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平台机构等,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双向补贴主要是指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实行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总额度控制,第八条各市直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第十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开展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第三章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绩效奖励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励对象为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且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励流程(一)管理单位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励金额(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励金额等于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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