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二、见习期限、待遇等要求1.见习期限为3个月—12个月,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在参加就业见习期间不能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工商登记等记录,见习单位不予发放,不得申领就业见习补贴,对于无故缺勤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见习人员不予发放),见习期间,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就业见习,因已就业等情形终止见习的,见习人员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见习单位,可解除就业见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