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二)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所托管的集群企业已全部完成住所变更登记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在集群企业全部完成住所变更登记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并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已全部完成住所变更登记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将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企业信息及管理情况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第二十一条托管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三)托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集群企业取得联系的,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