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一批具有安徽工业文化特色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第三条安徽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管理,第四条安徽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全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验收认定和监督等工作,第六条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日常指导、初审推荐和监督等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安徽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社会知名度,第四章申报与评定第九条安徽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工作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规范与评价》(LB/T067-2017)标准(以下简称“LB/T067-2017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对照LB/T067-2017标准《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分表》的申请单位自评分、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评分,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家认定推荐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认定为“安徽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第十一条建立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复核评估机制,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及复核结果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对新评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复核结果不达标的进行约谈,第十二条复核对象为经批准认定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第十四条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应及时统计分析工业旅游项目运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