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加强和规范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四条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规划和支持政策,第五条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注册独立法人,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单位申报,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第十条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向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各县(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第十六条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相关链接:《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