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第六条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第九条托管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的激励账户和补偿账户,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指导下制定考核办法,第十二条托管机构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的10%,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机构提出备案审查申请,合作银行可向托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托管机构应向市工信局每月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生的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3:7比例分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未按照托管协议全面履行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七条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第二十九条各有关单位、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中,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基金专户,第十条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制定考核办法,合作银行负责将转贷基金足额划转至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