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区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二、企业参评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三、入库评价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季度(季末15天内)进行统计调查,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