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三亚市汽车以旧换新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三亚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现将《2024年三亚市汽车以旧换新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一、消费券发放范围和标准(一)汽车报废更新消费券个人消费者报废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序号报废车及购车类型消费券面额(元)对应消费券组成领取规则1报废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400040张满100.01立减100元活动期间每位购车人仅可申请一次2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200020张满100.01立减100元(二)汽车置换更新消费券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2024年7月15日前(含当日,根据购买新车金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给予相应的消费券:对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序号裸车购新车发票消费券面额(元)对应消费券组成领取规则1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200020张满100.01立减100元活动期间每位购车人仅可申请一次22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300030张满100.01立减100元330万元(含)以上400040张满100.01立减100元二、补贴对象(一)汽车报废更新消费者乘用车(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消费者,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消费券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消费券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个人消费者转让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15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须包含该车在2024年7月1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及本次转让登记信息的全部内容)及转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活动要求参与活动的购车人云闪付APP账号实名信息、实际车辆注册人身份信息、个人购车发票抬头信息须保持一致,对购车人在本活动中消费券领取的资格进行审核,六、相关要求及说明(一)活动期内每名购车人限申请一次(一辆车)汽车消费券,或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商户开具的发票出现“销货单位名称”与实际销货商户名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