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集体土地15.0724公顷,二、土地现状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共15.0724公顷,2、未利用地4.8025公顷(其中裸土地4.8025公顷),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汉府发〔2023〕13号)、《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汉府办发〔201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土地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按汉源县人民政府和其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配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倍执行,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安置方式: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实施,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