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渡河汉源县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位于汉源县小堡藏族彝族乡丁家村集体土地0.3898公顷,顺河彝族乡管山村2组集体土地0.0258公顷、管山村3组集体土地0.0227公顷、管山村5组集体土地0.194公顷、管山村集体土地0.7194公顷,唐家镇河西村1组集体土地0.1425公顷,富林镇流沙河社区3组集体土地0.0060公顷、流沙河社区4组集体土地0.0881公顷、青富村1组集体土地0.0819公顷、青富村2组集体土地0.0124公顷、青富村集体土地0.3372公顷、富塘村10组集体土地0.0582公顷、富塘村11组集体土地0.3069公顷,大树镇麦坪村3组集体土地0.1040公顷、麦坪村7组集体土地0.1363公顷、麦坪村8组集体土地0.6949公顷、麦坪村9组集体土地0.0149公顷、山羊坪社区1组集体土地0.5094公顷、山羊坪社区2组集体土地0.1708公顷、山羊坪社区3组集体土地0.7112公顷、新民村3组集体土地0.0081公顷、新民村7组集体土地0.0006公顷、新民村集体土地0.0115公顷,富泉镇富泉社区3组集体土地0.0571公顷、富泉社区7组集体土地0.0841公顷、富泉社区8组集体土地0.0581公顷、富泉社区9组集体土地0.0315公顷、富泉社区10组集体土地0.3366公顷、富泉社区11组集体土地0.2321公顷、鸣鹿村2组集体土地0.1626公顷、鸣鹿村8组集体土地0.2866公顷、鸣鹿村18组集体土地0.0405公顷、鸣鹿村集体土地0.0803公顷、中海村1组集体土地0.3823公顷,二、土地现状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共6.4984公顷,三、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大渡河汉源县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汉府发〔2023〕13号)、《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源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汉府办发〔201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土地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按汉源县人民政府和其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配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倍执行,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执行,(二)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实施,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汉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