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以下称《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以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和加强城乡演出市场管理工作,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营业性演出活动和节目内容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宗教政策和民族风俗习惯等《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情形,三、全县范围内各类旅游景区、商场、超市、专卖店、宾馆、酒店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向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审批、备案,四、举办大型商业性演出活动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需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向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举办演出活动,五、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六、凡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绥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依据《条例》和《实施细则》予以查处,广大市民发现未经许可的营业性演出或者演出活动中节目内容有违反本通告第(二)项规定和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绥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870—3183645绥江县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