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创新券补助的申请、组织、受理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发放和监督等工作,第十条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地方配套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三、补助程序第十一条创新券补助工作包括发布通知、申请、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和发放等环节,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所发生的每一笔科技创新服务情况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最终提交《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请表》至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归口审核,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依分配的省级专项资金按同等比例确定每家企业的省级资金的补助金额,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依确定的补助金额,四、省级资金分配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根据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预算额度,第十八条以上一度年各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创新券补助情况为因素按权重分配当年省级资金,1.核定额:申请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审核的全部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按50%计算的可补助创新券金额,3.配套额:设区市用于省级创新券配套的资金数,六、附则第二十二条创新券资金管理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