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文件要求,我区应尽快完成禁燃区修订,全域划定了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市政府通告内容提出相应的禁燃要求,附件: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7月31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各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均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包括: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三、禁燃区要求(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二)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单台2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三)禁燃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非生物质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应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2016年3月17日发布的《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附件: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