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县域内民间投资的工业产业项目(不含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类项目),对民间投资工业产业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为代办员,民间投资工业产业项目可根据产业项目生命周期,优化民间投资工业产业项目管理流程,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且按时落地开工建设的工业产业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不含购置土地费用)分期给予资金支持,每季度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每季度实际完成投资2000万元—4000万元(含4000万元),每季度实际完成投资4000万元—6000万元的(含6000万元),每季度实际完成投资6000万元—1亿元的(含1亿元),第七条建立民间投资工业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制度,第八条建立民间投资融资支持机制,为民间投资工业产业项目提供更多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