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其他事项(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生效日期为终审通过日期,(二)认定大龄失业人员类别需失业6个月以上,(三)对已经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不符合认定条件或享受就业创业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