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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 | 2022-04-24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1日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新建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可用绿地空间条件、径流污染严重程度、所在排水分区雨水系统要求等综合制定,第二章立项与规划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规模和内容,应明确规划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要求,生态保护、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优先将海绵城市设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排水处理设施、公园绿地等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根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要求制定地块海绵城市设计目标,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技术措施设计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各类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应满足:(一)建筑场地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雨水径流还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城市绿地与广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相关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第二十二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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