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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古雷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2022-01-13
现将《古雷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古雷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古雷开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三条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第八条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区级农业产业化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区级农业产业化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各主管部门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带动农户公示、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等)报送区农林水局,古雷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相关工作,第十条在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第十一条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1.区农林水局牵头对各主管部门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合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把关,第十三条经区管委会发文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企业在申报区级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制定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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