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有符合消防、食品、建筑、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与设施,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的,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为其经营范围内学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职责:(一)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第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消防设计施工要求校外托管机构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第十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第二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一)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一)托管场所建筑面积应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与接受托管学生人数相匹配,(三)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