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024年7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第四条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牵头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第六条申请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地下管线等)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竣工,(六)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十一)建设单位已经收集汇总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相关主管部门对按规定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检查意见,向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综合服务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综合服务窗口方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第十二条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整改及专项验收时间),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工程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