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以下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活动,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第七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相关要求,第十条取水户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三条县水务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地下水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取水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九条县政府及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户机井管理,第二十三条取水户必须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取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