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农林灌溉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域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林业及生态绿化(以下简称“农林”)等灌溉用水、确保灌区各级供水工程及设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灌溉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属各部门、乡镇建设的农林灌溉工程设施项目,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林灌溉设施建设管护等工作领导,(一)县水务局负责农林灌溉供水的指标分配方案制定、渠首及干渠供水调配管理和监督工作,(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林灌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田间道路等周边用地,(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违反农林灌溉用水管理、灌溉设施管护相关法律法规和阻碍正常施工抢修维护等,第六条乡镇、村负责做好辖区农林灌溉支渠及以下工程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灌溉、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承担灌溉工程渠首、干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乡镇、村负责辖区支、斗、农(管道)农林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加强灌区渠首及干渠工程的农林灌溉供水管理和服务工作,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统一调配到干渠末端,第十九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林灌溉用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三条管护主体和内容(一)县河湖管理中心(县水利管理站)负责渠首、干渠及干渠附属构筑物的管护工作,(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乡镇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及建后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