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24年7月29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本市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账户管理工作,第二章押金托管第八条市资金中心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立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企业提出押金退还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押金退还意见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承租人应当在住房租赁企业提出租金退还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租金退还意见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资金中心开立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资金中心、中介协会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信息,第十八条市资金中心需变更用于押金托管或租金监管的账户时,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内资金,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