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内科政字〔2022〕21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规定,经过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采取集中核定等方式分类进行核定,现对拟认定的第三批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厅反映,书面意见应列举异议理由及相关事实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471-6328712传真:0471-6923617电子邮箱:13194092@qq.com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拟认定第三批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汇总表序号名称类别主管单位1鄂尔多斯市河湖保护中心盟市级科研院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2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鄂尔多斯市蒙医研究所)盟市级科研院所鄂尔多斯市卫健委3阿拉善盟科学技术研究所盟市级科研院所阿拉善盟科技局4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5矿业大学(北京)内蒙古研究院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6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7鄂尔多斯实验室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