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第三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第三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