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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4-02-01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的通知要求,一、建立自治区协调机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建立自治区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要建立由住建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牵头,三、筛选推送项目名单各地区协调机制要根据房地产项目及开发企业的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名单内项目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各地区协调机制要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各地区协调机制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六、切实优化项目条件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并于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协调机制建立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于每月5日前报告上个月向金融机构推送房地产项目名单情况,金融机构评估、授信、融资发放或采取其他方式支持房地产项目融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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