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申请办理兴安盟汇能宸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核宸宇科右前旗10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兴发改环资字〔2022〕5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2024年1月3日,我委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并出具了评审意见,依据《关于〈中核宸宇科右前旗10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世城评审〔2024〕3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该项目能源统计有重大漏项、能耗数据无法溯源、主要设备设施核算缺失等问题,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深度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相关要求,鉴于以上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等要求,我委决定不予批复该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