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自治区实际决定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工作,三、主要工作任务试点地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相关企业,(三)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四、试点申报程序按照地区申报、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公布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地区申报工作,试点申报地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编制《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试点申报地区的《实施方案》,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将发展智能建造列入本地区重点工作任务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组织试点地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智能建造试点工作情况,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试点成果开展评估评价。